《以案說法》總第1期—— 托人辦事的“人情費”屬不法之債,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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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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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日前,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托人辦事未果討要“人情費”的案件,裁定駁回一審原告要求返還錢款的訴請。
老徐之子小徐畢業(yè)后一直沒找到工作。老徐的朋友老董得知后,主動幫老朋友找人介紹工作。2017年,老董找到關(guān)某為小徐找工作。關(guān)某提出需要6.5萬元,如辦不成全額退款。于是,老徐向老董匯款6.5萬元,老董又將這筆錢轉(zhuǎn)交給關(guān)某。關(guān)某找到負責(zé)招工的劉某辦理相關(guān)事項,并將其收到的6.5萬元轉(zhuǎn)賬給劉某。但小徐最終未能入職。老徐見工作沒辦成,就開始向老董索還找工作的錢。經(jīng)多次催要,老董均未返還。老徐遂將昔日好友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6.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老董向原告老徐返還6.5萬元。老董不服判決,遂向四平中院提起上訴。
四平中院審理后認為,老徐在明知其子不符合入職條件的情況下,仍通過非正常途徑委托老董找關(guān)系幫助其子找工作。老徐向老董匯款的目的具有不法性,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涉案匯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為的給付。基于不法原因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wù)屬于不法原因之債,不受法律保護。若通過民事訴訟返還涉案款項,將會助長此類不良風(fēng)氣和違法行為。根據(jù)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一審原告老徐的訴請。
(牛敬良)
■法官說法■
花錢找工作是錯誤認識,要通過正規(guī)合法的途徑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本案中,老徐請托目的不合法,請托事項明顯違反社會公平與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請托行為無效,請托人已付款項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無論請托人以解除委托為由還是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蠓颠€已付款項,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選編:梁慶偉 復(fù)核:王慶社
附:本期選編者簡介
梁慶偉,山東淄博人,深圳市山東商會執(zhí)行會長兼秘書長,深圳市銀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民革深圳福田十六支部副主委,華中師范大學(xué)淄博校友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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