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法工委】《以案說法》總第9期:首例!酒后坐副駕被判刑!
發(fā)布者:深圳市山東商會宣傳部 發(fā)布時間:2022/12/27??????點擊率:
文章來源:民商事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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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現(xiàn)嚴厲的態(tài)勢?!昂染撇婚_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社會共識。
然而,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這又是怎么一回事?
日前,蘇州市虎丘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蔣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張某一向喜歡熱鬧,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去年11月19日晚上,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為然,飯后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xù)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時,張某自覺不勝酒力,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張某便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了蔣某,并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于是,飲酒后的2人懷著僥幸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經(jīng)鑒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gòu)成醉駕。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后,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根據(jù)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于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在哪些情況下, 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重要的事再說一遍,再次提醒各位車友!】
●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時刻記心上。
●還有,不要強迫明知要開車的人去喝酒!
附:本期文章選編者簡介
王慶社,山東泰安人,法學(xué)本科、研究生分別畢業(yè)于山東大學(xué)、西南政法大學(xué),華商律師事務(wù)所(總部)合伙人,深圳市山東商會法工委主任,具有10年法院工作經(jīng)歷。
主要執(zhí)業(yè)領(lǐng)域:1、公司訴訟等重大民商事爭議;2、公司治理與運營(含公司法律顧問、公司合規(guī)、股權(quán)治理);3、公司投融資、并購、重組;4、刑事業(yè)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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