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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法工委】《以案說法》總第11期:開學啦~回到校園的孩子應該注意什么?

                           

發(fā)布者:深圳市山東商會宣傳部       發(fā)布時間:2023/3/2??????點擊率:

       文章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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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全市中小學開學返校。孩子們重新投入到校園學習生活中。對于那些已經(jīng)有多年校園生活經(jīng)驗的大孩子,學校和家長除了緊盯他們的學習之外,安全教育和管理都做好了嗎?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同于幼兒園小朋友和低年級的“小豆包”,這些大孩子對危險行為有一定認知能力,如果在校園行為莽撞受了傷,也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份責任。
      “大孩子”出現(xiàn)人身傷害的幾率更大
       上初一的浩然今天早早上學去了。怕孩子在家?guī)讉€月懈怠了,父母在開學前半個月就跟浩然念叨學校的事,叮囑一些注意事項,唯獨在學校應該注意哪些安全問題沒怎么提過。對此,父親楊先生信心滿滿地說:“上了這么多年學,什么不知道啊?!?
       對于高年級的小學生和中學生,很多家長都會覺得孩子大了,自己能分辨一些危險了,對孩子在校的安全問題,也不會像小時候那么掛心了。但是,在法院審理的未成年人校園人身傷害糾紛中,在校受傷的反而是這些讓大人更放心的大孩子占了絕大多數(shù)。

       幼兒園的小朋友和一二年級小學生年齡小,老師對他們的安全特別上心,管得也會格外嚴,就怕孩子出現(xiàn)意外。而大孩子對事物的認識、環(huán)境的判斷、行為的危險性具備了一定的辨別、注意、預見和避免能力,老師也不會再像對待小孩那樣事無巨細地管束。尤其是在課間休息和體育課,大孩子有相對更多的“自由”,進行的體育活動也更具難度,因此大孩子比幼童在校出現(xiàn)人身傷害的幾率更大。


案例一 在學校水房打水摔倒磕傷牙


         五年級學生晨晨下午課間休息時去學校水房打水,回到班里后就哭個不停。在班內(nèi)巡查衛(wèi)生的班主任一番安撫,晨晨才說出,自己在水房打水時摔倒了,磕傷了牙。老師幫晨晨收拾好書包,在放學時當面向家長敘述了事發(fā)經(jīng)過。經(jīng)就醫(yī)檢查,晨晨共3顆前牙受損,斷掉的門牙今后還要再做植牙治療。
       學校樓道里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事發(fā)時,晨晨在飲水臺附近蹦蹦跳跳,突然摔倒在地。晨晨的父母質疑,學校飲水臺附近有水,才造成孩子摔倒,將學校告上法庭索賠。學校覺得挺冤,認為老師根據(jù)課間管理制度,已經(jīng)告誡學生不要跑跳、擁擠、不做危險動作,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
       法院審理認為,晨晨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學校關于不得在樓道內(nèi)蹦跳、跑鬧的規(guī)定,對于在飲水臺附近蹦跳摔倒受傷的后果,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而學校在飲水臺處并未設置警示標語,地上也沒放置防滑地墊,也有過錯,對晨晨的摔傷承擔30%責任。

案例二 操場摔倒受傷學校承擔全責


        同樣是學生在學校摔倒受傷,另一起案件的判賠比例卻大不相同。
      6歲女孩萌萌是小學一年級的新生,剛入學的第7天就發(fā)生了意外。上午課間休息時,萌萌在學校操場上摔倒,她沒敢告訴老師和同學,自己回班繼續(xù)上課。晚上放學回家后,萌萌抹著眼淚說自己膝蓋疼,父母這才發(fā)現(xiàn)孩子一直在發(fā)燒。父母帶著萌萌輾轉幾家醫(yī)院就診,不僅做了手術,還在半年多的時間里先后5次住院治療。
      事發(fā)時,沒有老師看到萌萌在操場上是如何摔傷的,學校也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萌萌的傷情并予以處置。在法庭上,學校沒有否認這一事實,只是強調孩子是自己摔倒的。學校在學生入學時已經(jīng)進行了安全教育,要求他們在校期間注意安全,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責任。
      法院認為,萌萌是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學校自稱進行了必要的入學安全教育,但是萌萌是入學僅7天的一年級學生,學校應對其進行必要的管理。學校所提交的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因此,法院判定學校對萌萌的傷情承擔全部責任,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14萬余元。
       8歲為界,受傷后舉證責任不相同
       兩起糾紛一對比,都是孩子自己摔倒,怎么一個學校承擔全責,一個則是學生承擔主要責任呢?這與孩子的年齡和相應的舉證責任有直接關系。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都是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損害,《民法典》對于受傷害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責任認定上進行了分別規(guī)定,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舉證責任上。
       8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傷害的,法律規(guī)定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而8周歲以上的大孩子遭受人身損害,則需要學生和監(jiān)護人說明、舉證教育機構在事件中存在哪些過錯,教育機構才會承擔對應的侵權責任。
       另外,“大孩子”對于一般的危險行為及其后果,具備了一定的認知和預見能力,比如不能追跑打鬧、不要翻越圍欄這些規(guī)矩都是從入學就開始教育的。如果仍然去做了一些應當知道存在危險的行為,那么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就需要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前文中的兩起案例,看似都是孩子摔倒受傷,但是一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沒能證明盡到職責,所以全賠。而另一個是大孩子,雖然學校也有一定的過錯,但他自己沒有遵守學校要求,跑跳摔倒,承擔了主要責任。

       安全制度落實別打折
     “隨時灌輸安全教育”“老師在課間隨時觀察學生活動情況”“及時制止、教育發(fā)現(xiàn)學生不安全行為”……從很多校園人身傷害糾紛中都能看出,被告學校對于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有著完善的規(guī)章制度。然而,當傷害事故發(fā)生時,這些制度并沒有得到充分的落實,學校也因此被認定存在過錯,承擔了相應責任。
       六年級女生潼潼一天在吃完午飯后,和幾名同學在教室里玩“躲貓貓”。為了不被同學抓到,潼潼登上窗臺,躲在窗簾后面,哪承想突然就從打開的窗戶掉出去,從4樓直接跌進樓下花壇。這次事故導致潼潼身體多處骨折以及內(nèi)臟出血,最終構成六級傷殘。
       事發(fā)時,學校安排了值班老師在各班巡視,值班老師自稱叮囑了學生們在座位上自習,不許打鬧,注意安全,但在學生們玩“躲貓貓”的一段時間里,老師卻沒有發(fā)現(xiàn)、制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fā)教室的窗戶沒有必要的防護措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是導致潼潼墜落的主要原因。此外,事發(fā)時段值班老師未曾發(fā)現(xiàn)學生們游戲藏身處潛在的危險性。因此,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主要責任。
       潼潼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攀爬窗戶的危險性應有一定的認識,但她未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在玩游戲時攀爬窗戶最終墜落受傷,自身也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學校賠償潼潼40余萬元。

       京小槌提示:

       大孩子要有責任意識

       對于“大孩子”來講,一定要讓他們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明確知道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這是家庭教育中不容忽視的問題。但是很多家長認為,學校是封閉環(huán)境,家長不在身邊,學校就要承擔起對孩子的監(jiān)護職責,孩子出了任何問題都是學校的錯。這是一個誤區(qū),學校承擔的只是教育、管理職責。

     “大孩子”活潑好動,身體發(fā)育得更好,與之年齡相對應的體育活動也更具挑戰(zhàn)和風險。作為孩子的第一責任人,家長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孩子的安全責任教育。只有家庭和學校形成教育合力,讓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雙保險,才能確保孩子們平平安安地度過校園學習生活。


        附:本期文章選編者簡介

       王慶社,山東泰安人,法學本科、研究生分別畢業(yè)于山東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商律師事務所(總部)合伙人,深圳市山東商會法工委主任,具有10年法院工作經(jīng)歷。
       主要執(zhí)業(yè)領域:1、公司訴訟等重大民商事爭議;2、公司治理與運營(含公司法律顧問、公司合規(guī)、股權治理);3、公司投融資、并購、重組;4、刑事業(yè)務。

       聯(lián)系方式:執(zhí)業(yè)機構:華商律師事務所,電話:136 8686 1872 (微信同號),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4011號港中旅大廈21-25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