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法工委】《以案說法》總第28期:購買“竄貨”空調,能否要求退一賠三?
發(fā)布者:深圳市山東商會宣傳部 發(fā)布時間:2024/6/11??????點擊率:
文章來源:山東高法、平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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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法案例【2023】558
(圖源 網絡侵刪)
品牌空調因為氣候等原因一般在指定的區(qū)域有指定的型號和配置。實踐中,有些商家為了賺取價差,將原本在其他區(qū)域銷售的產品運至本地銷售(俗稱“竄貨”),同時為了逃避追溯,產品上附著的條碼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銷毀。因此“竄貨”空調機不能享受售后服務。
銷售這樣的“竄貨”空調機,是否屬于欺詐行為?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某消費者向甲家具店購買某知名品牌一拖五中央空調一套。在空調安裝過程中因懷疑甲家具店給其安裝的空調非正品,某消費者遂向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經與空調公司聯(lián)系后,空調公司向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產品鑒定說明一份,表明:“涉案空調室內機機身型號和條碼信息模糊不清,部分被損毀;室內機、室外機機組銘牌出廠編號不清晰,部分被損壞;室內機、室外機電機二維碼、條碼等信息不清晰,部分被損毀?!闭J定上述空調不符合其司產品標準,非其司原裝正品,是被改造過的產品。因某消費者與甲家具店多次協(xié)商未果,某消費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退還空調款并要求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
甲家具店作為從事家電銷售的經營者,多次從某公司處購買某知名品牌空調用于銷售,且甲家具店明知從某公司購進的空調為“竄貨機”。甲家具店在向某消費者銷售某知名品牌中央空調時,故意隱瞞了該空調系竄貨機,不能享受空調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務的事實,且為某消費者安裝的空調型號與某消費者要求購買的空調型號不符,導致某消費者誤以為購買的是某知名品牌空調公司生產的原裝正品空調且亦符合自己要求購買的空調型號,甲家具店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并致使某消費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法院依法支持某消費者要求甲家具店向其退一賠三等合法訴訟請求。雙方服判息訴,且甲家具店已向某消費者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案涉家具店在明知售賣給某消費者的空調是竄貨空調且與某消費者要求購買的空調型號不一致的情況下將空調售賣給某消費者,明顯構成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經營者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不得采取欺騙或者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方式,誘使消費者在不了解真實情況下作出交易決定。本案依法判決經營者“退一賠三”,打擊了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附:本期文章選編者簡介
王慶社,山東泰安人,深圳市山東商會法工委主任,華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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